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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之【因严重失职而解除合同的认定】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7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于201195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物业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49日,被申请人在未提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起仲裁。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不服从公司对其工作岗位调动,对下属员工存在管理过失,多次发生于工作时间脱岗、旷工等现象,并于201849日,公然抢夺公司文件,与公司员工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公司人员受伤,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并为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办案心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具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构成严重失职的标准,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具体请通过民主程序指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于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可以进一步引申为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了重大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具体岗位有什么样的职责?其次,发生怎样的行为才能认定该岗位人员存在失职?何为重大损失?该损失和劳动者失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述问题也构成了本案审理的焦点,而在庭审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上述严重失职的行为,故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的举证情况和庭审结果,针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笔者建议公司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当规范并完善各项岗位职责的说明,明确每一个工作岗位的任务、岗位要求、权利、职责和界限,了解岗位功能,建立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对于重要岗位还应当配备相关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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