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5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笔者代理的家政服务公司曾为一家文化产业公司提供保洁服务,但对方始终怠于支付清洁服务费,多次谈判下来对方始终认为我们清洁工作不合格,给对方下属的酒店带来了客户的投诉,家政公司也表示如经过调查确实有证据证实是公司保洁员在工作中出现纰漏给对方造成损失,愿意将赔偿数额从清洁服务费中扣除,但对方并无确凿证据证实,仅系拖延付款的借口,原告只能诉至法院。
开庭时,笔者多次向法庭强调,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作为付款义务方,只要收款方没有合同载明的违约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能免除付款方的付款义务,如果对方主张我方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其受到了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需要举证证实,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对方同意及时支付全部款项,本案调解结案。
【可得利益损失的定义】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消费者或服务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损失。
就本案而言,对于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经营利润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约期间的平均利润来计算违约期间的经营利润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期间】
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期间应自对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至合同解除后的合理期间届满之日止。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规则】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属于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纯利润规则、可遇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通常应运用四个规则。
1、可预见规则,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的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
2、减损规则,应当衡量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的合理性。
3、混合过错原则,即有过失则过失相抵。
4、损益相抵原则,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赔偿数额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运用该规则旨在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除外情形】
通常认为,以下三种情况不能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1、存在欺诈情形;
2、在违约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精神损害之情形;
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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