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分三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共计34万元,原、被告双方约定,上述借款期限均为一年,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归还本金,直至起诉之日起,被告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4万元及相应利息。
【举证责任】
作为原告代理人,开庭时笔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借款借据三份,证实原告分三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共计34万元,上述借款的借款期限均为一年,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1.5%,到期后归还借款本金。
2、银行客户回单一份及个人业务交易单八份,证实原告具有出借能力,所出借的款项系个人自有资金。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的行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债券债务关系,故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现金交易的大额民间借贷,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案件中,超过5万元的部分必须要以转账记录作为凭证,但是,如果确实系现金交易,是不是必然导致超过5万的部分无法得到支持呢?笔者认为并不一定。
以该案为例,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三次借款协议,基于这三次协议原告系分多次将现金从银行取出支付给被告,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笔者提交了原告的取款记录,时间均在签订借款协议的期间里,充分证实了原告具有出借能力,并且出借的款项均系个人自有资金,法院也是根据此项证据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笔者认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应当将思维局限,而是要尽可能的搜集有利证据,最大限度的让法庭相信案件事实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从而做出最公正的判断。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