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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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之【侵权人的抗辩思路】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4日 1534人看过 举报

2019-10-14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笔者代理被告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数额仅系原告主张的三分之一,极大的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被告于某市知名图书市场引进一批书籍,在网络平台上售卖,原告系该书籍的出版方。原告主张,涉案书籍系原告独家出版发行的优秀读物,书籍自出版发行以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并荣获行业多种奖项,某网络平台上被告所经营的店铺销售涉案书籍盗版,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盗版侵权书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书籍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观点】

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中的利润率为毛利率,并未减去各项费用,且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具体数额,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最终判决数额仅系原告主张的三分之一。


【律师评析】


针对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在代理侵权人的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案书籍是否有正规进货渠道,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


3、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了相应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要认真核实权利人提交的证据里能否证实其实际损失,并且对于一些不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应当提出异议;同时,在侵权人举证阶段,也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较少、销量较少等事实,以减轻赔偿责任。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