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33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理论上情侣在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的礼物不能主张返还,但在实践中根据赠送礼物的不同情况,也并不是完全不能返还。笔者在本文中做如下简要分析:
1、礼尚往来彼此赠送的小礼物,例如男方送给女方的鲜花、礼品等,女方送给男方的生日礼物等,这类礼物的特征是价值较小,纪念意义较大,属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系无条件赠与,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且其属性较为明显,都属于男女双方的个人物品,因此没有返还的必要性。
2、恋爱期间约会的支出。例如情侣双方为维系感情所产生的一起吃饭、看电影等日常生活开支,此类消费系属于赠与性质,且已经没有了返还的标的物,且上述费用在买单时付款方已以行动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因此也不能在承担之后再要求对方承担。
3、房、车、首饰等贵重物品
对于价值较为贵重的购房、购车以及珠宝首饰等大额支出,如果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因结束恋爱关系而无法结婚,则时为赠与条件不成就,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应当将受赠的贵重物品予以返还。
4、金钱
就书面证据而言,情侣之间若无法证实赠与关系,则向对方发送的非表示爱意的转账借款,若无注明用途,一般会视为借款,分手后主张返还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是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
综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侣间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互赠,都应当注意保存可证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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