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5日 14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购的案涉房屋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被告尚欠物业费及滞纳金等共计近8万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支付义务,笔者代理被告。收案后,笔者和委托人了解了详细情况,从而知晓被告尚未付清物业费的原因系案涉房屋为空置房,但原告依然全额收取物业费,被告对此存在争议,加之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才导致被告未能如期缴纳物业费。
笔者收案后认真研究了本案的证据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的比例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物业费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庭审中,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1、原告未向被告提供案涉房屋及物业的交付手续,业主对缴纳物业费的基础存疑,即便房屋交付手续完善,因案涉房屋为空置房屋,应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60%缴纳物业费;2、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本案经法院调解,被告以原数额的60%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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