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3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9年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自申请人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从未按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高温补贴及未休带新年休假工资,自2022年1月起,被申请人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克扣申请人的劳动报酬近两万元,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委托笔者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进行如下确认: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0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发放的劳动报酬;
第二、关于防暑降温费,因被申请人未提出证据证实已经向申请人支付了防暑降温费,因此仲裁委推定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防暑降温费,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64号)第一条“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
第三、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10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维修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11条第一款“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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