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28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双方在聊天过程中原告张某得知被告刘某在做外贸出口生意,商量一起投资,由被告在本地采购货物出售到国外,原告主张被告曾承诺1个月之内回本,2个月实现盈利,可因投资失败原告未能收到款项,遂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钱款并赔偿损失。
笔者代理被告。收案后笔者认真研究了案件的证据和相关事实,可以确认本案的涉案款项为投资款,原告系在知晓被告投资了涉案项目后主动要求加入,被告仅起到介绍作用,并未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也未从中获益,原告委托被告代为支付的投资款被告也已如数交付,原告也已收到货物,原告在投资中的损失并非由被告造成,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此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投资失败的风险有足够的认知,因此投资风险应自己承担。本案中,被告仅负责介绍项目,参与该投资活动的所有决策均系原告自行做出,被告既未强制原告投资,也未对原告做出该项目无风险或保本收益的承诺,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其投资损失。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需要对原告投资出口事宜未回款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案涉产生的款系购买货物出口的款项,但因国外客户一直未回款,而被告称其未向原告承诺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亦未提交被告同意赔偿损失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的诉称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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