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诉讼中法院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均系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笔者将结合一起离婚诉讼案例做简要陈述。
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二十多年前相识,大学毕业后两人即办理了结婚登记,自2020年开始,双方开始矛盾重重,经常吵架,平常生活中也鲜少交流,杨某主张其与冯某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修复可能,无法继续生活,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民法典》规定之外,还应当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经营、离婚的真实原因等进行综合考量,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较为复杂,《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同时,《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规定表明,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可能,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一方再次提起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