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在某商业街购买了两家店铺,为了便于经营同时从开发商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地上停车位。选购车位后,陈某便与开发商签署了车位购买协议,但因为该商业街的人流量未能达到开发商招商时的承诺,并且该车位开发商也未实际交付给陈某,陈未曾使用过,因此陈某拒绝支付剩余车位款。开发商以陈某违约为由,要求王某支付9万元违约金。笔者代理陈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如下事实:
陈某与开发商签署车位购买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将地上停车位一处以6万元价款出售给陈某,陈某应于签署协议当天支付首期款项,后三期款项也均约定了具体支付时间,协议第4条约定了车位交付时间,协议第6条第二款的约定,陈某每逾期一日应向开发商承担逾期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30日,开发商有权解除协议,开发商据此解除本协议的,有权收回该车位另行处置,并且陈某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署当日,陈某依约支付了首期款项,后续款项未能按期支付,开发商亦未向陈某交付涉案车位。
我方主张:依据协议约定,第二期支付款项期限到期后,因陈某未能如期支付剩余款项,开发商享有约定解除权,并应当及时止损。另外,违约金的赔偿应以开发商的实际损失为准,根据开发商扣除的陈某已交付的款项也足以涵盖开发商的损失,因此我方不认可开发商对于违约金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对于开发商主张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陈某违约,开发商依约不予退还陈某已支付的车位首期使用款,本院认为该款项具有违约金属性,可以弥补开发商的实际损失,其再行主张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