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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仲裁请求及管辖权的确定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系注册地位于B区的某商务公司员工,负责A区域的销售业务,入职以来公司未按规定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在吴某入职半年后,该商务公司违法将其辞退,吴某遂想向公司主张相应赔偿,笔者代理陈某。

本案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分别是仲裁请求及管辖地的确定。

就本案事实而言,因公司未与吴某签署劳动合同,若要主张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首先应当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该公司应从吴某入职的第二个月起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又因为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将吴某违法辞退,因此应向吴某支付赔偿金,综上笔者确认本案的仲裁请求应为该商务公司向吴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关于本案的第二个问题即本案的管辖权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公司的住所地与吴某的实际用工地并不一致,而吴某也并没有有效证据证实其实际用工地址,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归属应以公司住所地更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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