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鉴于建设工程项目签署《会议纪要》,约定了工程款抵房事宜,原告以被告拖欠的工程款认购案涉房地产项目的三套房屋,双方签署《房屋认购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00万元,后因该项目因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案涉房屋遭爆破拆除,对此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300万元购房款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笔者代理原告。
审理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签署《会议纪要》,双方约定原告同意将案涉工程款用于该项目的三套房工抵房款,并约定期限完成相应的工抵流程,原告应在每次工程款支付后两天内回款,随后原被告双方就案涉三套房屋签署《房屋认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价格最终均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约定的内容为准;原告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原告以支付购房款300万元。据新闻报道,该项目因结构混凝土强度不达标,19栋楼房遭炸毁,现被告就案涉项目又进行了重建。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能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价格没有最终确定下来,后涉案房屋又因质量问题被炸毁重建,在此情况下,原告不再要求签订合同继续购买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300万元购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