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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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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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多次庭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回60万元建筑设备租赁费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594人看过 举报

2022-02-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建筑机械租赁站属于个体工商户,常年从事各种建筑设备的租赁,2017年9月与卫某建立联系,卫某鉴于某集团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需要,向租赁站承租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设备,双方约定根据卫某等实际工作需要和进度,随时承租及退还案涉租赁物,并由该租赁站的负责人及时签署租赁物资的发货单及退货单,待卫某工作全部结束后统一结算租赁费用及退还剩余租赁物。但卫某的工作结束后,尚欠租赁站60万元的租赁费,经多次催要后卫某均不予支付,租赁站委托笔者代理该案件索要租赁费,经过多次庭审及鉴定,最终笔者为委托人争取回60万元的建筑设备租赁费。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本案中该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其业主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本案原告依据业主经营期间产生的租赁物资发货单物资退货单起诉,并无不当。其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于本案承租人的认定,被告卫某从原告处领取及归还租赁设备,并出具租赁物资发货单及退货单,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卫某承担承租义务,应予支持。关于租赁费单具体金额,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被告卫某单签字确认,依据证据中载明的收、退货种类、数量及时间,结合鉴定意见书评定的租赁物品承租单价,应支付租赁费60万元。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