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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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原告方,争取到拖欠货款71万元及利息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583人看过 举报

2021-12-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公司系多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作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工应加工食材等货物,2019年12月双方就拖欠的货款金额进行了对账并形成对账单,对账单确认截至2019年12月底被告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71万元,被告颜某与被告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了和风公司,并且在与原告合作期间均多次以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货款,上述拖欠货款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始终拖延、推诿,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原告委托笔者代理本案的诉讼,将和风公司、颜某、徐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货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分析】

本案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 关于法律关系。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均因遵守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公司71万元货款未付,因此法院予以确认。
  2. 关于利息。根据双方约定,应当自2020年1月起被告公司应付款,但被告未付款,属于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违约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LPR标准未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已自2019年12月底起持续至今,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
  3. 关于被告颜某、徐某的连带清偿责任。笔者在起诉时主张被告颜某、徐某在与原告交易中多次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二被告颜某、徐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为笔者主张上述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本案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71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颜某、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