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作为发包方,被告B公司作为承包方签署了《劳务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告B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由被告C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因被告B公司未能及时向被告C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C退场,现已核实二被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产值数额,因二被告施工不足且已完成的工程量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尚余部分工程未施工,致使原告被迫额外支费用和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原告主张二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51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了反诉,主张原告违约在先,合同履行期限内擅自委托其他施工队入驻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尚欠部分工程款。
笔者代理原告,最大程度地挽回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析: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要点:1、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2、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3、核算实际工程量;4、计算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例如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大部分纠纷总体围绕着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等问题,此时需要纠纷双方根据自己的主张积极搜集证据加以证实。
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包含了上述多项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最终,本案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