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林某与严某于某一聊天软件相识,见面后双方相谈甚欢,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一年之后林某为向严某求婚,特意带严某在某高端婚戒定制中心挑选了一枚严某喜欢的求婚钻戒,虽然该枚钻戒价值不菲,但出于对严某的爱意,林某爽快的支付了全款,并于取得钻戒后的一周内向严某求婚,严某欣然接受。原本以为就此拥有一段动人佳话,可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了林某的意料。在严某接受求婚之后没过多久,屡次以各种借口拒绝与林某见面,也不接林某的电话,更鲜少回复林某的信息,一个月之后又借故和林某分手并拉黑了林某的微信,以此来结束了和林某的恋爱关系。林某认为,既然是求婚戒指,当你不能与我缔结婚姻时,理应将戒指返还,于是他多次向严某索要,可严某始终拖延、推诿,林某无奈,只得委托笔者提起民事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严某返还该枚钻戒,若不能返还则赔偿林某对应金额的钻戒款。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林某定制求婚钻戒向严某求婚,系基于缔结婚姻目的。严某接受了林某的求婚戒指后,未能达到与林某缔结婚姻,应当返还该枚求婚钻戒。
首先,当林某拿出钻戒对严某说:“你愿意嫁给我吗?”,此时双方即将形成附义务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求婚方为赠与人,被求婚方为受赠人。随后,严某回答:“我愿意。”则该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其次,该类案件需满足两个特征:1、钻戒的性质应为求婚戒指,如果是任意赠与的普通戒指,则无法以附条件赠与为由提出撤销;2、另一方答应求婚,否则不构成缔结婚姻的目的。
依据《民法典》第663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林某可以在严某提出分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返还婚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