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00:01-23:59
张鑫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697687653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网恋求婚后女方提出分手,婚戒是否应该返还,看张律师怎么说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8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林某与严某于某一聊天软件相识,见面后双方相谈甚欢,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一年之后林某为向严某求婚,特意带严某在某高端婚戒定制中心挑选了一枚严某喜欢的求婚钻戒,虽然该枚钻戒价值不菲,但出于对严某的爱意,林某爽快的支付了全款,并于取得钻戒后的一周内向严某求婚,严某欣然接受。原本以为就此拥有一段动人佳话,可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了林某的意料。在严某接受求婚之后没过多久,屡次以各种借口拒绝与林某见面,也不接林某的电话,更鲜少回复林某的信息,一个月之后又借故和林某分手并拉黑了林某的微信,以此来结束了和林某的恋爱关系。林某认为,既然是求婚戒指,当你不能与我缔结婚姻时,理应将戒指返还,于是他多次向严某索要,可严某始终拖延、推诿,林某无奈,只得委托笔者提起民事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严某返还该枚钻戒,若不能返还则赔偿林某对应金额的钻戒款。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林某定制求婚钻戒向严某求婚,系基于缔结婚姻目的。严某接受了林某的求婚戒指后,未能达到与林某缔结婚姻,应当返还该枚求婚钻戒。

首先,当林某拿出钻戒对严某说:“你愿意嫁给我吗?”,此时双方即将形成附义务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求婚方为赠与人,被求婚方为受赠人。随后,严某回答:“我愿意。”则该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其次,该类案件需满足两个特征:1、钻戒的性质应为求婚戒指,如果是任意赠与的普通戒指,则无法以附条件赠与为由提出撤销;2、另一方答应求婚,否则不构成缔结婚姻的目的。

依据《民法典》第663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林某可以在严某提出分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返还婚戒。

张鑫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0
  •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0年
    • 13697687653
    •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44次 (优于96.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次 (优于97.3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0183分 (优于99.2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5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鑫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68587 昨日访问量:7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