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自2020年10月20日起于被申请人处任职,从事导购岗位,任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月平均工资3732元,由被申请人处实际经营者按月发放,自2020年11月起,被申请人每月均在无合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克扣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工资从未足额发放给,至申请人离职之日起被申请人共克扣申请人劳动报酬5000元,2021年5月被申请人辞退了申请人,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扣除质保金是为了防控风险,货物送完无误后会返还申请人,扣除工作服费用是因为工作服归个人所有,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会有适当的扣款,但被申请人也会奖励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
那么企业究竟是否具有罚款权?
笔者认为,企业是没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的。
企业罚款权是指企业出于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对与之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施以经济处罚的权利,企业在行使罚款权的时候,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 责令劳动者缴纳现金或财务;
- 从劳动者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中扣除;
- 事先要求劳动者缴纳“保证金”或“押金”,从“保证金”或“押金”里扣除。
首先,企业罚款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企业不是罚款权的权利主体。罚款权的实质在于一方凭借一定的强势权力对另一方经济利益或者财产权的剥夺,以达到某种惩戒的效果。对于权力的剥夺,一般只有公权力机关才有资格行使,企业并非国家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因此用人单位以罚款为由扣除或要求劳动者缴纳现金,属于违法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案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