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孙某自2012年以来多次向原告李某借款,经核算,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本金220万,经双方协商月利率按照1.5%结算,期间,孙某多次还款但未还清,至起诉之日起,被告尚拖欠原告本金103万,利息24万。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以被告全额偿还原告127万结案。
【律师评析】
民间借贷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可有效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难,满足个人急需,弥补金融信贷不足。该类纠纷中当事人应证明借贷合意,款项的交付,而法官审理时最大难点便是借贷事实的认定。本文将结合本案,重点分析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前提是款项的交付。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已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涉案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完成了举证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依约偿还所欠款项。
另外,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需注意以下方面。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