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半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冲突,双方分分居已满两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并要求分割被告名下夫妻共同财产50万。
笔者代理被告。
经庭前了解,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在财产的分割和抚养费的支付上,笔者认为原告的主张并不符合事实,且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所以在庭审过程中以此为重点,提出了以下的观点:1、原告主张的婚生女抚养费过高,已超出了被告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应当予以减免;2、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尚存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财产分割的主张法院不应支持。
综上,笔者成功为原告降低了抚养费数额,并且由于对方无法证实被告名下尚有未能分割的财产数额,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