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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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960人看过 举报

2021-05-14

律师观点分析

当今社会,已经退休的劳动者再就业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也涌现出大量劳动者与再就业单位之间的纠纷,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笔者就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告被某机械制造单位返聘,担任技术工,一段时间之后被单方辞退,遂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被告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当事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申请被驳回了,笔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用人单位称,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应当属于劳务关系,该单位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现阶段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法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是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劳动法》并未禁止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并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不是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只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并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作为成立劳务关系的必备条件。

综上,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务关系:一是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享有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则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权益,致使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享有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