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林某对债务人陈某享有到期债权,但陈某始终怠于履行涉案债务,据调查,陈某对孙某同样享有到期债权,但陈某并未积极行使权利,故林某以代位权纠纷起诉孙某,并将陈某列为第三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属于典型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笔者据此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常涉及到的问题加以简要分析:
一、案件争议焦点。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起诉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没有到期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没有到期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二、行使代位权的相关实体问题
1、代位权诉讼期间,债务人能否处分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要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其权利的处分权。在代位权诉讼过程种,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对该诉争标的的处分行为均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即丧失了其权利的处分权,若其以放弃、转让等方式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受让权利的第三人为善意,并且已向债务人支付合理对价的,则不在此限。
2.代为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旨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被冻结,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该如何认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要旨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就属于“怠于”行使的情形,以双方未约定确定的履行期限来抗辩债务人没有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解析“怠于”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4.次债权需符合的条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需为“金钱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专属性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在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指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主张其他权利如物上请求权,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还应当确定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具有其他财产给付内容,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四类都是具有专属性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1)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基于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3)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债权,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债权;(4)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
5、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有法院的判决书予以认定,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主张
“债务人因不履行法院判决产生的迟延履行金”要旨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主张另案判决产生的迟延履行金。解析次债务人不是另案判决确认的被执行人,另案判决而产生的迟延履行金不属于代位清偿的债务范围,因此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主张另案判决产生的迟延履行金。
三、代位权行使的程序问题要旨
1.代为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