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是经济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亦是相对应的,在笔者代理的这一起纠纷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原告负责供货并安装,被告负责依约支付货款,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2020年,原、被告双方签署购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其所需的电表更换及线路改造用料,并协助被告进行安装,合同总价款49000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总价款的20%,被告收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协助被告已经安装调试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签署了验收结算单,但被告始终怠于支付剩余货款。
本案中,笔者代理原告。
该案的法律关系明确,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安装部分属于供货方的随附义务,在类似于供货合同的案件中,除了书面合同之外,供货方还需提交证据证实已经依约完成供货义务,最好能够保留有向对方签字认可的供货单或收货单,而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验收结算单,载明供货的数量和价格,焦点在于被告收货并验收合格后的实际结算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存在出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主张,因结算价格与合同约定并不一致,所以对剩余款项的数额确认不予认可。鉴于此,原告提交了验收结算单,完成了基础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结算单中的金额与实际核算的金额不同,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案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