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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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老婆店“变身有限公司就能免除个人责任吗?

作者:王荔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1次举报



案情简介

朱某和孙某两夫妻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原材料后加工后倒手进行买卖。夫妻俩凡事亲力亲为,公司初期经营得有声有色,仅上半年,孙某的个人账户就入账近300万。因资金周转问题,这家有限公司除了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外,还欠加工商的加工款约100万元。加工商迟迟收不到加工款,一纸诉状将有限公司和朱某、孙某二人都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不仅判决该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加工款,朱某和孙某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为什么本案中的有限公司最后股东却承担了连带责任呢?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就是抓住了以下几个关键点,来认定事实,并作出法律处理:1、朱某和孙某既作为夫妻又作为两个股东,投资款未能做到相互独立;2、有限公司的经营款经常打到法人孙某的个人账户,财产存在混同;3、家庭日常开销和公司的财产混在一起,无法区分。简单来说,当“夫妻店”利用有限公司的外壳,但在实际经营中仍然按照传统的个体工商户或者手工作坊式经营,个人与公司不分,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不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股东仍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应对办法

家族经营型类企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在实际经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是夫妻,股东是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夫妻也要明算账,出资相互独立。夫妻作为有限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设立公司,最好做好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有限公司就会成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2、公司是公司,家庭是家庭,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个人财产要严格区分。传统家庭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将家庭支出收入与家庭作坊混为一谈是常态,当财产混同,有限责任公司必然无法“有限责任”。

3、个人是个人,企业是企业,个人经手公司业务应当得到公司授权,明确责任主体。夫妻店常见的通病是认为自己就等同于企业,对外习惯用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一旦发生争议,很容易就个人是否要承担责任陷入被动的局面。


王荔律师(18621309419),熟悉上海地区案件办理流程,从事法律工作几年,办理案件数百起。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