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明和小红2017年自由恋爱,2018年7月订婚,小明给付小红彩礼88000元并购买了价值15800元的三金,小红为小明购买了一条金项链。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小红曾流产,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太大未进行结婚登记。小明要求小红返还彩礼,小红拒绝返还。小明遂诉至法院,要求小红及其父母返还88000元彩礼及三金。
1、哪些情形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小明与小红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小明有权起诉返还彩礼。
2、本案小明能否要求小红返还全部彩礼?
本案中,小明和小红订婚后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经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曾导致小红流产,对小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小红虽应返还彩礼,但不应该全部返还,而是根据未能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经济能力酌情返还。
律师点评:
从性质上来说,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则所附条件没有成就,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法院对此应予支持。但是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小红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