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荔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7日 5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焦XX与刘XX离婚;2.依法分割焦XX与刘XX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某房屋。审理中,焦XX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并增加诉讼请求为刘XX赔偿焦XX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0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判决是否离婚的法律依据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关于焦XX与刘XX的婚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理应倍加珍惜,但二人婚后四年多从未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且焦XX离婚态度坚决,刘XX亦未提出挽回双方婚姻的计划、措施,故对焦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50,000元,焦XX称二人婚后刘XX仍与其前妻同居,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刘XX亦不认可,故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退还彩礼,刘XX称彩礼金额为108,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焦XX自认收到彩礼100,000元,据此本院确认彩礼金额为100,000元。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故对刘XX要求焦XX退还100,000元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焦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原告焦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刘XX彩礼100,000元;
三、原告焦XX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焦XX与被告刘XX各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