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荔律师
王荔律师
上海-闵行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原告毛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王荔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7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109,000元,并以3,10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的3,109,000元借款中,其中109,000元,原告虽然提供了转账凭证,但未能提供原、被告双方对该款有借款合意之证据,况且原告、原告女儿在向被告催要钱款时,也未提到该款,故该笔款项本院不予支持。至于300万元借款,虽然被告否认该款系借款,并称原告、原告女儿及被告之间的三方经济往来较多,原告不能仅提供单方原告与被告的经济往来作为本案的借款依据,原告转给被告的钱款包括原告要求为原告女儿购买车辆、支付车船费、保险费的钱款、原告购买XX路XX号房屋及车库的钱款、原告房屋装修的钱款、原告购房支付好处费的钱款、原告及原告女儿居住在被告处应付的房屋租金及生活费及被告出售XX路XX号房屋和XX路XXX弄XX号1XX室房屋所得的房款足以支付XX路XX号的购房款等等,但原告女儿与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原告无关,且被告所列的款项在另案中已查明,并在判决中已予以考虑。另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为原告支付装修费、电商费(好处费)及原告要求被告帮助原告为原告女儿购买特斯拉车辆之事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及原告女儿居住在被告处时双方曾约定需要原告支付租金及生活费之事实。反之,原告除了提供相关银行凭证外,还提供了两段音频资料及《还款协议》,该证据印证被告曾认可欠原告300万元、并就还款时间进行过协商之事实,结合上述证据,也可以看出导致《还款协议》最终未能签署的原因在于双方对还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原告女儿及被告的音频资料及《还款协议》发生的时间在另案判决生效之后。除此之外,从原告的转账凭证及被告的银行明细中,也可以看出,其中原告转给被告的570万元就是给被告支付XX路XX号的购房款,被告也确实用该款支付了XX路XX号购房款,且被告至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支付XX路XX号房屋购房款的资金来源。至于被告主张代为原告支付XX路XX号房屋购房款之问题,由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购买XX路XX号房屋及车库的购房时间、资金来源、支付购房款时间及金额,且除原告自认的系代付款外,被告提供的2015年7月29日用POS机支付的5万元发生在原告购房之前,其余款项也无法证明系为原告支付,根据被告自述购买XX路XXX弄XX号房屋的时间及付款时间,与原告购买该小区房屋的时间较相近,不排除该款系被告为自己的房屋支付的购房款的可能,况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该房屋的购买合同等。最后,关于诉讼时效,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在2020年8月曾向被告进行催讨,2021年间也曾向法院提起借款之诉,故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之问题,为此,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3,10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之问题。首先原、被告对借款没有约定利率,且在原告书写的《还款协议》上也未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原告直至2021年7月2日才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因此根据相关的规定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应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原告自2021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XX借款300万元;
  二、被告刘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00万元为基数,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原告毛XX自2021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毛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19元,由原告毛XX负担1,525元,被告刘恺负担36,594元,鉴定费25,240元、交通费236.27元,合计254,76.27元,由被告刘X负担。

王荔律师(18621309419),熟悉上海地区案件办理流程,从事法律工作几年,办理案件数百起。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