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青松|时间:2019年10月24日|5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继承人刘某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与被继承人刘某山再婚前,生育了3个子女,长子刘某1、次子刘某2、女儿刘某3,当时均已成年。2016年5月7日刘某山患肺癌到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8月1日病故,由刘某1经手退住院费2703.92元。期间由原告尽主要的照顾义务,刘某山的三个子女尽了相应的照顾义务。刘某山生前将9万元存款进行了处分,其中1万元用于自己治病,5万元留作自己办理后事的费用,另3万元给3个孙子和外孙每人1万元。刘某山生前留有遗嘱一份,要求将自己去世后的工资、抚恤金等在原、被告四人中等额分配。刘某山去世后,其工资卡余额4385.68元,单位给付一次性抚恤金25960元,丧葬费5000元也一并打入其工资卡中。原告起诉后,由陈某武(刘某3之夫)经手将上述3笔资金在原告和3被告中进行了等额分配,给付原告1万元。庭审中,三被告一致陈述刘某山所留的5万元办理后事的费用已全部用完,刘某1经手退住院费2703.92元也一并用于刘某山丧事费用中。
一、原告崔某分得被继承人刘某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被继承人刘某山的遗产共计13529.26元,原告崔某已经分得1万元予以扣减后,原告崔某实际分得3529.26元,由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各给付原告崔某1176.4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