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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谭青松|时间:2020年09月01日|3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从2019年2月4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按约定月息1.8%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3日,被告李XX借原告杨X30万元人民币。《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2月3日前一周内(即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本息共计39万元。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和2月3日两次合计还款12万元,截止2019年2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27万元。2019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第一次换据达成《借款补充协议》,约定本金27万元,月息1.8%。2019年5月6日,被告就还款事宜向原告作出《说明书》,若被告于2019年8月1日前逾期不能清偿所有本息,原告行使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曾向被告多次催讨债务,但被告至今未能按承诺清偿债务,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具此状,望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李XX辩称,第一、2017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属实,截止到2019年3月19日尚欠原告27万元属实,其后,被告又偿还了25500元;第二、原告为了催讨债务,曾多次打电话对被告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被告欠原告的钱,未及时偿还,对原告抱有愧疚之心,因此被告将工资卡交给原告来还款,现在请求法院判决收回我的工资卡,每月划拨部分工资来还款;第三、被告对外欠债100多万元,月收入只有3900元,偿还能力有限,请求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前期利息,终止后期利息;第四、本案诉讼费应由双方承担,律师费应由原告本人负担;第五、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庭外调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9万元(含利息),还款日期为2019年2月3日前一周内还清。同日,原告通过其妻秦X的银行账户向被告的个人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12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补充协议》,协议载明尚欠原告27万元,于2019年8月1日前还清,按照月利率1.8%计息。其后,被告又于2019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说明书》,将工资卡交由原告支取来还款。上述期限届满后,被告截至目前共还款25500元,其余款项仍未偿还,遂导致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3.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律师费。
关于争议焦点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原告通过妻子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李XX汇款30万元,完成了款项的出借义务,因此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2,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借款后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出具39万元的借条(含利息),并已实际支付了利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本院不予干预。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承诺对余欠款项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之限度,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以2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9年2月4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在2019年2月4日后,共计还款25500元,依法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减。
关于争议焦点3,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仅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未提交律师费交费票据,因此本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X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1.8%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偿还的25500元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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