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青松|时间:2019年10月23日|3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陵县A门市部是成立于2012年8月31日的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原告杨某森,经营范围为建材批零兼营、水电安装维修服务。2017年12月2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2017年7月7日,荆州B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江陵县A销售门市部签订一份钢材供货合同,该公司签字代表为黄某文,被告杨某忠在该合同担保人处签字。该合同第四.货款及付款方式第1结算方式约定:甲方安排指定人员收货,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有效,甲方应在第一次钢材送货时间起至一个月内付清全款。第2垫支方式约定: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C网价每吨下调520元的单价结算,甲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先付现金10万元,乙方才开始按计划送货,下欠货款应在一个月以内全部付清,乙方再按第二批计划开始供货,如果甲方因资金困难未按时付清货款,甲方应从第一期供货时间一个月后开始计费,以每月每吨另加100元结算给乙方,时间以此类推。第五.其他说明:若甲方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为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了10万元钢材款,后江陵县A销售门市部开始向被告荆州B公司位于江陵县的XX住宅小区项目部供应钢材。2017年7月17日黄某文在出库结算单作为收货人签字,该出库单上总数量为93.516吨,总价款为357663.92元。2017年12月6日,双方经核对出具了一份对账结算单,显示2017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江陵县A销售门市部向XX小区供应6次钢材,总数量为31.93吨,总价款为143873元。因被告至今未付清前述货款,原告诉至本院。
一、被告荆州市B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某森货款401536.92元、违约金120461元。
二、被告荆州市B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某森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杨某忠对被告荆州市B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应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