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颖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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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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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谢颖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8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XX、张XX系邻里关系。XX分多次向XX借钱,因XX所借数额不大,XX均以现金的形式当场将钱款交给XX,前后共计8325元。XX多次要求XX偿还,在XX催款后,XX因无法还款,于2016年7月5日向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到欠条出具之日,XX共欠XX8325元。XX至今尚未偿还上述欠款,诉请法院判决XX偿还XX欠款,并支付利息。张XX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欠条的出具系基于XXXX处购买狗,并表示已将从XX处购买的狗退还XX,但XX未退还欠条。他和王XX之间非借贷关系应为买卖关系且该买卖关系已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判决张XX支付王XX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点评

朋友邻里之间的借贷一般是口头约定的,甚至没有转账记录,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借贷过程一定要注意固定证据,以备不时之需。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应该注意在借贷过程中保存证据,比如借条、借款的聊天记录、关于借款的通话录音、尽量已转账的方式交付,如果是现金交付尽量要写清楚,并能体现出对方已经收到,对方给出具的还款计划,催款证明,对方的还款承诺等。


谢颖真律师现为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工作态度严谨,力竭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