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颖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8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王XX、张XX系邻里关系。张XX分多次向王XX借钱,因张XX所借数额不大,王XX均以现金的形式当场将钱款交给张XX,前后共计8325元。王XX多次要求张XX偿还,在王XX催款后,张XX因无法还款,于2016年7月5日向王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到欠条出具之日,张XX共欠王XX8325元。王XX至今尚未偿还上述欠款,诉请法院判决张XX偿还王XX欠款,并支付利息。张XX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欠条的出具系基于张XX从王XX处购买狗,并表示已将从王XX处购买的狗退还王XX,但王XX未退还欠条。他和王XX之间非借贷关系应为买卖关系且该买卖关系已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张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判决张XX支付王XX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点评:
朋友邻里之间的借贷一般是口头约定的,甚至没有转账记录,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借贷过程一定要注意固定证据,以备不时之需。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应该注意在借贷过程中保存证据,比如借条、借款的聊天记录、关于借款的通话录音、尽量已转账的方式交付,如果是现金交付尽量要写清楚,并能体现出对方已经收到,对方给出具的还款计划,催款证明,对方的还款承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