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颖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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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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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职工生活费

发布者:谢颖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5日 7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1980XX某厂上班2000年因某厂效益不好停产,XX待岗。2000开始,某厂没有支付申请人工资及生活费。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厂补偿200011日至2016331的基本生活费108962元,并自20164月起每月按标准支付今后的基本生活费。因仲裁时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全部支持李XX的仲裁请求,XX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发200011日至2016630日的基本生活费112399并自20167月起每月按标准向原告支付今后的基本生活费。二审期间,某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厂在仲裁阶段及一审审理过程中未应诉,不曾提出过诉讼时效抗辩。

点评:

XX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其《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载明参保单位为被告装具厂,在起诉状中陈述了参加工作的时间、待岗的情况,XX要求厂向其补发2000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基本生活费,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规定,“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由该规定可以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发放生活费。另,《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中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XX要求厂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费符合以上规定,济南市2000年起至今最低工资分别为1999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320元/月、2001年7月1日-2002年9月30日370元/月、2002年10月1日-2004年12月31日410元、2005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530元/月、2006年10月1日-2007年12月31日610元/月、2008年1月1日-2010年4月30日760元/月、2010年5月1日-2011年2月28日920元/月、2011年3月1日-2012年2月29日1100元/月、2012年3月1日-2013年12月1240元/月、2013年3月日-2014年2月28日1380元/月、2014年3月1日-2015年2月28日济南(槐荫区)1500元/月、2015年3月1日起-2016年5月31日济南(槐荫区)1600元/月、2016年6月1日起,济南(槐荫区)1710元/月。XX要求厂补发的112399元符合以上规定数额,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XX另要求判令厂自2016年7月起每月按标准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费,其中7月及8月时间已经经过,厂既未为其安排劳动,又未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该两个月的最低生活费2394元厂应予发放。但自2016年9月以后,厂是否为其安排劳动尚未确定,故XX的该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某厂上诉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由于厂在仲裁阶段及一审审理过程中未对2000年1月至2015年3月基本生活费已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提出抗辩,故其在二审期间提出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或意见

公司如不能给劳动者安排工作时,要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遇纠纷一定要积极应诉,以免错失机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谢颖真律师现为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工作态度严谨,力竭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