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颖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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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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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

发布者:谢颖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5日 3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余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四子女,为张、张、张、张。其中张2016年11月去世,张2013年4月11日去世,张1992年去世。毕与张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张。张有一子钱。张生前购买房屋一处,2016年8月31日,毕XX将该房屋以61.6万元的价格出售。因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继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点评

2013年4月11日张三去世之前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余某、毕甲、张乙法定继承。在诉讼期间去世,张四于1992年先去其父去世,所以张某的继承人余、张张二、及张子女,所以上述继承人应作为本案原、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张、张虽主张钱为张唯一子女,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张除钱外是否有其它子女无证据证实,致本案被告不明确,法院予以驳回。

 

建议或意见

诉讼发生之后一定要积极应诉,原告因为不及时提供钱乙作为张四唯一的子女的证明证据,被告不明确,致使法院驳回其起诉。


谢颖真律师现为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工作态度严谨,力竭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