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颖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7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4年11月6日,原告谢XX为被告吕XX的某酒吧广告设计、制作、安装费用共计8194元,约定其中6000元的广告款于2015年1月6号之前还清,吕XX并向谢XX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吕XX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谢XX的合法权益。谢XX诉请法院判决吕XX偿还原告欠款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立案之后吕XX以不在济南为由拒绝签收法院的送达,原告谢XX通过申请公告送达,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确定开庭日期之后吕XX开始主动联系谢XX协商解决还款事宜,被告还款之后原告申请撤诉。
点评:
第一,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履行完成,现转变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纠纷。被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已经在欠条中载明其欠款原因、金额及还款时间,并且在原被告的通话录音中也可确认被告承认其欠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已经通过清算达成还款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转变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纠纷。
第二,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在欠条中承诺于2015年1月6日之前还款,但还款时间到期之前被告一直没有还款,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还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并且现原告已很难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经常不接电话不回信息,仅于2016年12月4日通过朋友转给原告1000元,并承诺年前再给一部分,但被告一直没有还款。
第三,被告以为只要他不签法院送达的传票就可以一直拖着不还款,公告送达之后被告才意识到再也拖不下去了,主动联系原告,协商解决还款事宜,要求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