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办理的满意的典型案例之一
“五保户”、“逝世”、“非近亲属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关键词。
或许是交通事故太过于常见,因此基层法院直接将本案移送“速裁庭”审理,2022.4.26日开庭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现场搜索《民法典》,并以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向法官论述:原告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此后,法官亦向我方流露出怀疑的目光。在简单的回应后,速裁庭称:原告主体资格存疑,不适宜使用速裁程序,本案将移送民一庭审理。本想给对方律师几点回应,但考虑到既然案件需要移送,再行争辩也无意义,除了递交三份类案文书及代理词外,我们便默默地离开法庭。那天的法院门口,对方律师从我们旁边走过,噔噔的鞋跟声伴随着她那高傲的头颅,心中只有一个意念:响鼓必用重锤,下次开庭,必还以重击!
2022.6.7,心心念念的庭审开始了,然而对方律师已不再是之前那位,虽蓄势已久,然而也不必剑拔弩张。我们所要说服的不是对方,而是让裁判者接纳已方的观点,从而形成有利的判决(下图的判决,即是明证)。
原以为事已至此,其实另有波折。保险公司上诉,而后因不明原因撤诉。(当然,一审判决前,基层法院也曾多次进行过调解,毕竟调解文书不上网)接案的时候,感觉案件却有难度,因此曾多次进行案例检索,在本市乃至全省均为找到事宜的案例作为参考,从一些专业文章中,看到了相关研究与论述。
要说的很多,奈何时间稍紧。只道一句:“大道不远人,法理的根基仍应是法学(律)专业学习的根本”以为结语。
道阻且长 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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