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受害人许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因王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在下班途中与雷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车人许某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赔偿因许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0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争议焦点: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提供搭乘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应如何确定提供搭乘方的责任。
律师解析:
1、好意同乘的定性分析
好意同乘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谊而发生的社会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具有无偿性,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在实施好意同乘过程中,如果提供搭乘方违反注意义务致搭乘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2、好意同乘引发交通事故构成侵权的责任承担
当提供搭乘方因好意施惠行为对搭乘人造成损害并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可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搭乘一方对搭乘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提供搭乘方的侵权责任承担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第一,提供搭乘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搭乘人有过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侵权责任。
第二,提供搭乘方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应当免除或适当减轻提供搭乘方所承担的责任。
结语:好意同乘行为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但驾驶人无偿让他人免费搭乘并不意味着其不用承担任何事故赔偿责任,因其过错导致搭乘人的人身损害的,应使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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