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某某因超速撞到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又撞到了停在路边的王某某所有的大货车。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三轮车乘车人员刘某(李某某邻居)经抢救住院30日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主责,李某某次责,王某某次责。现死者家属将上述三人告之法庭。
争议焦点:涉案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被告三人责任比例的
首先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可以经公安部门鉴定确定。如若鉴定是机动车,责任比例分别为70%、15%、15%争议不大(如果是好意同乘,李某某可能会减轻部分责任)。如果鉴定结果为非机动车主要有以下观点:
观点一:李某某驾驶的因是非机动车并承担次要责任,故其应承担20%责任,又因其为好意同承(免费搭车),可以减轻50%的责任,最后承担10%的责任。其他二被告承担90%的责任,这二被告均为机动车按主次责任各承担70%和30%的责任,最后主责方承担63%次责承担27%的责任,(实践中多认定为70%和20%)。
观点二:因为是机动车撞到非机动车,给非机动车乘车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的周某某应承担80%的责任,剩下的20%责任由其他二被告各承担10%。
个人认为,主次责任是对损害结果作用力大小的认定,二者的关系是主要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关系,结合本案情况,观点二更为合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此时法官在自由裁量权内依据各方的作用力大小来衡量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