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陈子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76211151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发布者:陈子豪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366人看过举报


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由谁来承担?


在实践中,夫或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形经常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必须厘清。


图片
图片

  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理解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而所谓的“共同偿还”是指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都必须对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分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情形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严厉打击。根据现行规定,法官可以依职权进行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夫妻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因此,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基于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人赌博、吸毒行为举证的困难性 ,在认定赌博、吸毒行为的间接证据上,可以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图片
图片

  立法演变  


(一)《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前半部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需要对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对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常难以举出相应证据。而且债务人的配偶如果要证明该笔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非常困难。


(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文意味着,当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即可推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对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难度不大,借条的日期和银行转账记录等都可以证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被告方则必须对该笔债务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虚假债务、违法债务等加以证明。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配偶通常难以证明符合两种除外的情形,因此,债务人的配偶就不得不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的规定


《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解释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的举证责任分两种情形进行分配:1、如果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债权人无须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推定规则的背后法理是家事代理权。2、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种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配偶,如果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举证困难会很大,这是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也违反了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图片
图片

  结语  

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某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的混同使得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但由于夫妻生活的隐私性,是否负债、负债的原因和负债的财产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仅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难以确信,这时就需要借助法律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对举证难度较大的事实和行为,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如果穷尽调查手段仍不能查清,则依据证明责任规范,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后果。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宿迁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76211151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2195

  • 昨日访问量

    10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子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