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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如何实现

发布者:陈子豪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 |1240人看过举报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税后利润的一种权利。股东投资设立或加入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因而,利润分配请求权同样是众多股东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充分保障股东所享有的利润分配权益,无疑是公司法最为重要的目标之一。

一、利润分配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基本类型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分为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未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又被称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与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1、所谓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经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根据股东会分配利润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利润分配方案向其支付特定金额利润的权利。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在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之时,就转变成股东对公司“应付股利或利润”的请求权,其实质为债权性质,可比照债权进行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2、所谓未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公司尚未作出分配决定,且未确定利润分配数额时,股东基于获取利润分配的固有权的法律性质,学着鲜有讨论。相对于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既得债权属性,此种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应为期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来看,股东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也能得到支持,常见于当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能够证明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影响公司决策,导致无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时,若继续交由公司自治显然将导致股东内部的利益失衡,此时相关股东依然可以诉请分配公司利润并得到支持。

三、主张公司利润分配之期限

尽管《公司法》对于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条件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对利润分配的期限却并未规定,所以相关的纠纷在实务中也较为普遍。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法律对于股东利润分配问题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所以股东应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的分配自行约定,进行合理规划。特别是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公司设立之初的章程对其权利保护意义重大。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详细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仅可以包括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还可以包括利润分配的标准以及分配的形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可以起诉的形式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或者裁判机构确定的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但是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相应的分配时限。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规定:“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所以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即便在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这一权利进行了明确,但在实践中,仅凭司法救济这一事后救济途径,股东在利润分配也难以保证实现,因此对于股东而言,为更好保护自身利益,应在公司章程中事前明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执行期限,以保证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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