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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

发布者:陈子豪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 |747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被告许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驾车操作不当,在转弯过程中将车上人员王某甩出,随后车辆侧翻,车辆侧翻时碾压王某头部造成王某当场死亡。道路事故交通认定书认定,许某负全部责任,受害人王某不负责任。

裁判结果:一、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由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5977元。

争议焦点:王某受伤时的身份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律师解析: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应指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瞬间,而非危险发生的瞬间。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被甩出车外遭碾压的瞬间即为保险事故发生瞬间,此时受害人应作为“第三者”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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