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返还,返还属于原告的房屋拆迁款30万。原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母亲婚后从老人那分得农村房屋一套,并进行翻盖。几年后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未分割财产。后房屋进被政府征用进行了拆迁,原告回来向其妻索要款项未果,因拆迁时是被告代表全家与拆迁人签署合同,并领取了拆迁款。原告就将其子告到了法院,主张房屋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领取拆迁款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要求原告返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并认定,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拆迁时原告不在家,被告代表家庭与拆迁人签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认定地上部分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过渡费、奖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因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涉案拆迁款除有部分属于夫妻财产外,还涉及家庭,如果原告要在一个诉讼中解决问题,就需要将全体所有人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李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