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娜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9日 13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作为执行依据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夫妇离婚,双方签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赠与其成年子女。执行过程中房屋并未实际过户,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
因被执行人与其妻子离婚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其妻也分到了其他房产,却将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赠与其子,明显有逃避债务履行之嫌。其次房屋并未实际过户,没有发生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是否对案涉房产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本案争议焦点,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案外人提起异议或诉讼,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属于自己所有,房产因其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为登记,除证明是因客观原因不能登记外,案外人还要提供自己的付款证明、代持房屋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