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涉案协议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二是如有效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关于第一个焦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涉案协议书虽侵犯商标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被上诉人对涉案的产品拥有合法代理授权,该产品也不属于禁止买卖和流通物品,即使存在侵犯商标权也仅属于合同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故上诉人关于协议书无效的主张未被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涉案协议书的内容均系双方协商后约定,现上诉人主张销售任务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关于未完成的任务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主张违约金应以损失为依据,上诉人没有任何损失,故不应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高于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照该判断标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按双倍协议期内未完成任务的价款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
李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