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因案件发生时间是《民法典》生效后,根据《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本案主要引用《婚姻法》、《合同法》或相关司法解释
1、首先确认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不存在共同债务。
2、其次看本案抵账标的是否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本案抵账标的并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3、对方是否构成善意,无直接证据,只是从与本案的关联案件中可以看出存在串通和违法行为。
4、需要引以为戒的是夫妻在协议离婚中不要因为怕麻烦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的档案中简单处理或者不处理自己的财产。而是想依据双方口头或书面达成的协议,在法院最终认定时因证据证明力问题可能带来不利后果。
李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