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艳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9日 10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来源:
当事人何某在2013年从王某处承包了巴中XX项目工地劳务,何某聘请工人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何某与王某就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并出具结算清单。
后王某因巨债缠身,无力支付何某工程款。何某找到律师寻求诉讼方式解决,希望最终能够追讨下欠的工程款。
律师总结:
接受委托后,经过本人多方调查得知,王某系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是借用黑龙江某建筑公司资质承揽了涉案工程。
后几经周折,本人查到了王某与黑龙江某建筑公司的相关内部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等,且查询到相关判例中已认定该建筑公司授权王某到涉案工程作为现场负责人的生效判决文书。
本人将王某及被挂靠的公司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判令由黑龙江某建筑公司对何某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
最终该案全部工程款二百余万元及相关利息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得以全部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