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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怠尽审核义务,涉嫌毒品犯罪被追究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如今,通过快递、跑腿、代购等,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所需物品。但是,由于电商人货分离,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利用电商物流渠道贩毒的歪主意。在此类犯罪行为中,快递员成了不可避免的一环。本案中,快递员收货时因怠尽审核义务,致使自己受到司法追究。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公司快递员,一天,毒贩林某通过他寄送藏毒包裹,次日又通知刘某拦截该包裹。待包裹返回仓库后,刘某联系不上林某,故将包裹暂存于快递柜。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毒贩林某,并追踪到包裹,两次告知快递员刘某该包裹含有违禁品,刘某因担心受到公司处罚,用一包其他物品交至公安机关企图蒙混过关。后迫于警方压力,带公安机关检查包裹,搜出甲基苯丙胺28克多。

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处理结果】

辩护律师认为,经综合审查,刘某的主观恶性并非明知或刻意隐瞒,没有造成毒品流落到社会的严重危害后果,且刘某存在自首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虽认定刘某涉嫌隐瞒毒品罪,但其情节轻微,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释法】

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隐瞒毒品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毁灭罪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案刘某先是被公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综合收集到的在案证据,检察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变更为隐瞒毒品罪,但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律师建议】

通过快递邮寄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已成为缉毒领域司法关注的重点现象之一。快递从业人员在收发快递时一定要尽到审核义务,避免沦为毒品犯罪的帮凶;更不要抱侥幸心理,主动帮助运输毒品,相关单位和人员也要防范快递从业人员实施毒品犯罪、防范快递行业沦为毒品交易中转站。

快递从业人员一旦疏忽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一定要第一时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也要寻求法律帮助,由专业律师帮助收集有利证据,最大程度上降低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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