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四方
行遍四方寻正义 四海之内皆兄弟
13723306660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刑民交叉案件私刻印章行为的司法处理2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3

私刻印章行为的综合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表见代理情形: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案例:翁某某为万翔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翁某某因投资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4次向游某某借款245万元并出具借条,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2014年4月,游某某、翁某某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一份,翁某某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将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亦作为担保人盖章进行担保。因未履行合同,游某某向福建龙岩中院起诉,要求翁某某、华鑫公司、万翔公司承担责任,一、二审判决支持了游某某的诉请。万翔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武平县法院刑事判决,确认:2014年下半年翁某某私刻万翔公司印章,并在向游某某出具的借条、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万翔公司的再审申请。虽然有翁某某伪造印章在借条、协议书上使用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判决书,但结合翁某某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某某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法院认为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某某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这些综合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公司承担私刻印章行为后果的法律依据。


二、未被撤销情形:依法享有撤销权,但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失,合同有效,即使私刻印章行为构成犯罪,合同依然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某某、江苏天盛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544号]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并不因为陆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而必然导致其与润元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陆某以加盖伪造印章的方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润元公司贷款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润元公司享有撤销权。因润元公司未按照该条规定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故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三、尚需举证情形:虽然被确定为适用印章行为的一方被确定为有罪,但依然要有证据证实相关经手人存在超越权限或恶意串通的行为,刑事判决方能推翻对应的民事判决,实现“以刑压民”的目的。


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九江周大生实业有限公司与邱某某、刘某、廖某某、福建省虹盛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309号]认为:“刘某作为周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使用公章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行为,行为的相对方没有义务和责任对其公章的真伪进行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刘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在 2011年6月10日向邱某某借款700万元及2011年11月10日借款260. 6万元的二张借条上盖章担保,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邱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某超越权限,或者邱某某与刘某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担保合同的效力就不应受到影响,周大生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况且,(2012)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的刘某犯伪造公章罪,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而非判决刘某利用伪造公章进行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故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故周大生公司称已生效的(2012)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刑民交叉情形的程序处理:依照各自的程序,对两类案件分案处理,并不当然需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问题,即使可能存在另案处理的私刻印章行为,也不一定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在涉及伪造印章等刑民交叉案件中,建议涉案公司应重点着眼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切勿重点着眼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因此,利用伪造印章签合同和伪造印章在事实层面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千万不能重刑轻民,导致败诉。


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龙祥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彭州龙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终字第 592号]认为:“虽然杨某某在案涉《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中加盖的龙祥旅游公司印章经鉴定为私刻,但根据其时任骑龙山长明公司、龙祥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上亲笔签字的行为,结合骑龙山长明公司基本账户接受15000000元贷款,及成检公刑诉(2014) 306号《起诉书》提及杨某某将部分贷款转至龙祥旅游公司基本账户用于缴纳骑龙山2号土地款的事实,足以认定杨某某签订以上合同的行为,均属代表贷款人、担保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据此,就可对本案所涉合同关系、效力及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因此,杨某某私刻公章签订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虽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事实存在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条文略),本案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条文略)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只有当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杨某某仅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并非非法集资犯罪,据此,本案也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字第733号]本院认为部分: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虽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 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翁某某还是万翔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合同时持有万翔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翁某某私刻,但结合翁某某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某某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本院认为,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某某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万翔公司关于翁某某并非万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存在私刻公章行为,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等主张不能成立。



刑辩四方 已认证
  • 13723306660
  •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406分 (优于67.4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刑辩四方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569 昨日访问量: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