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四方
行遍四方寻正义 四海之内皆兄弟
13723306660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罪犯环境滋生犯罪 毒贩人员子女贩毒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小杰父母系毒品犯罪正在服刑人员,其因父母服刑早早辍学打工,寄居在姨妈家中。2018年10月,16岁的小杰先后两次帮助其表姐魏某(已判刑)将新型毒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015年5月1日起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贩卖给两名吸毒人员,并通过微信收款方式收取毒资后转给其表姐魏某。此前,小杰和姨妈也曾对魏某贩毒行为进行过劝说,并告知行为的违法性,魏某不但自己没有放弃,反而打起了利用未成年小杰的坏主意,最终促使小杰帮助其贩卖毒品。另据了解,小杰尚有几次帮助魏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未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2019年3月,某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小杰拘役五个月。

    

     三、律师办案心得

    小杰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环境的影响。其父母及亲属均为毒品犯罪人员,对小杰的成长产生了极为不良影响,甚至直接利用其从事毒品犯罪。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小杰不但未能得到来自家庭的正确引导,从父母毒品犯罪被刑事处罚案件中吸取教训,反而对毒品的危害性及贩卖毒品的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俗话说得好“老子烧瓦,儿子不离窑门”,说的是执业传承,如果小杰的父母真是烧瓦的,小杰还真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烧瓦也是劳动致富,值得尊重,而贩卖毒品可是真实的犯罪。可见父母失德乃至犯罪对孩子的影响有多严重,也不知尚在服刑的小杰父母得知小杰也锒铛入狱该作何感想。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小杰在未满16周岁以前涉及的贩卖毒品行为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我国《刑法》的追究,但因其未认识到自身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因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不进行刑事追究,也不能认清犯罪行为给自己的终身带来的危害后果,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刑辩四方 已认证
  • 13723306660
  •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625分 (优于72.4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刑辩四方IP属地:宁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5333 昨日访问量:44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