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毒品案件辩护中的“程序辩”
从事过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涉及毒品案件的辩护,程序问题因特殊的办案背景显得格外重要,但这至关重要的程序问题却鲜有有效解决,有的律师形容毒品案件的当事人“稀里糊涂就抓了,兜兜转转就诉了,嘁哩喀嚓就判了”,怎样应对毒品案件当中的程序性问题,律师如何在毒品案件中很好的“程序辩”,是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一、对“控制下交付”和”特情线索”以及公安司法人员打击毒品案件的司法倾向要有客观清晰地认识。
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缉毒人员在办理毒品案件中依赖更多特殊的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和“特情线索”就是常用的两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这里“隐匿身份的有关人员”即是指特情线索人员,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卧底或线人,公众可以从影视作品中用心体会。其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也对“控制下交付”和”特情线索”作了一定的限制。
如海关缉私人员在已经查获当事人走私进口的毒品后,又通过快递员和收货地的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取货并实施抓捕的过程,这些情况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视为“控制下交付”。但办理案件的绝大多数律师会从着重审查缉毒人员采用的特殊侦查手段是否存在不当,相关证据是否应当排除、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入手。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缉毒人员利用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诱捕当事人,联系买家低价兜售的行为是否合法,这些行为足以让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存在贩卖毒品等故意的指控大打折扣。但律师在要求核实有关人员是否是线人、是否是卧底的缉毒人员等,无一例外得不到有效回应。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案外,而非案内。虽然对毒贩毒枭的审判和追责是律师辩护的全部,但却只是缉毒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如果比起枪林弹雨的搏杀和对“线人”的安全来说,可能还稍微逊色了点,特别“线人”还是缉毒警察打击毒贩的利器之一。做“线人”的有两种人,一种是自愿者,这类人一般都与犯罪集团有关系;另一种人是被招募的罪犯,戴罪立功。当然“线人”与警察一般是买卖关系,近年来香港警方每年这种费用高达五个亿。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线人”的安全与作用无可替代。因此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不提核实“线人”及“管控交付”是辩护失职,如果过于执着就成死磕派律师了,对于其中的度一定要有良好的把握。
这里,特别提醒的是,不要误以为“控制下交付”和”特情线索”,只有中国才存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控制下交付”定义为“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本公约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按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的人”。事实上,打击毒品犯罪已经不是一域一国的事情,国际合作的层面也很高。
5年
625分 (优于72.4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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