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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践之 | 略谈 毒品案件辩护中的“程序辩”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从事过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涉及毒品案件的辩护,程序问题因特殊的办案背景显得格外重要,但这至关重要的程序问题却鲜有有效解决,有的律师形容毒品案件的当事人“稀里糊涂就抓了,兜兜转转就诉了,嘁哩喀嚓就判了”,怎样应对毒品案件当中的程序性问题,律师如何在毒品案件中很好的“程序辩”,是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程序辩护不能单纯地只着眼于程序问题本身,而应立足于程序问题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规定的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中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况都不是单纯的违反法定程序,后边都还有一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就是说,不是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都会导致裁判结果的改变,要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才行,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问题是不会影响裁判结果的。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以至于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程序性问题是很难被考虑的,比如说查获毒品后的扣押程序不符合规定,但如果被告人始终认可这批毒品是他的,对毒品数量也没异议,也有汇款记录、通话记录等相印证,法官显然是不会因为扣押程序不符合规定这样的程序违法问题就认定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在我国的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即便是未能查获毒品实物,只要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尚且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存在予以定罪量刑,更何况是查获了毒品实物,只是扣押程序不符合规定这样的程序错误。

    

     而如果程序上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犯罪事实的认定,检察官和法官则可能都会考虑,比如被告人否认毒品是他的,相关证据也不够清晰明确,毒品的扣押程序更是明显违法。此时辩护人提出扣押程序违法,就足以动摇检察官法官对犯罪事实成立的信心。这就是程序违法问题足以影响到犯罪事实的认定。

    

     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在办理毒品案件中,由于个体的原因,侦查程序上可能会有很多漏洞,但又都不是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程序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把这些成堆的程序问题都指出来,也可能会产生积少成多,从量变到质变的效果,从而对检察官、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动摇,最终影响量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程序辩护换量刑辩护”。以前这种成功机率较小,但认罪认罚制度的存在,“以程序辩护换量刑辩护”的空间有了新的上升,对于办理毒品案件的律师而言一定要抓住机会,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作为辩护人不能太保守,但也不能太激进,对于确有明显错误的程序问题,该提出就大胆提出;提出问题也不要期望过高,不要指望一蹴而就。要适时、适当地提出程序问题,简明扼要,点到即可,不拖泥带水,也是一项辩护的技巧,需要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历练成长。 

    

     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任重而道远,好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非常详尽,随着法治力量的进步,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空间会不断增大,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更加充分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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