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凤辉律师
郑凤辉律师
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诉被告宁乡县XX及第三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郑凤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被告宁乡县XX及第三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湘0124行初1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XX,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北XX, 法定代表人A,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A,系宁乡县XX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乡县XX厂, 法定代表人A,男,总经理, 原告A诉被告宁乡县XX及第三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第三人有与原告达成和解的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郑凤辉,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44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